南教[201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严肃教师工资统发纪律
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财经所,县直各学校(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教职工工资统发纪律,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教育经费安全、完整、有效使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组[2004]10号)、《关于对〈南漳县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再次进行修改的补充通知》(南教[2009]15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财政统发的通知》(南政发[2001]24号)和《关于印发<南漳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财政统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发[200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人员队伍管理,严肃教师工资统发纪律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教职工人员队伍管理
加强对教职工人员队伍管理,是严肃工资统发纪律,建设稳定和谐、富有生机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规范教职工管理是学校校长和中心学校督学的重要职责,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教职工人员队伍的管理。
(一)严格事假、病假、脱产进修、离岗退养的审批程序
1、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必须出具请假条。事假3天以内的由校长批准;4至7天的由中心学校督学批准;连续事假7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批准。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任何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批准教职工长期事假。婚假、丧假和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2、病假。教职工因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批准,报中心学校备案;7至15天及正在住院治疗达15天以上的由镇(区)中心学校批准,报教育局备案;申请休病假15天以上或出院后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提供南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所在学校、中心学校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批准教职工长期病假。
3、脱产进修。教师脱产参加各级各类大专院校学习(与教育教学需要相关的院校和专业),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镇(区)中心学校签暑明确意见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报考。被录取的教师必须持录取通知书、缴费发票等原始资料到教育局备案。学习结束后须按时回校上班,若学习期满未按时回校工作的,按旷工论处,超过三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4、离岗退养。2004年以前县教育局批准了一批年龄较大的教职工离岗退养,2005年以后没有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离岗退养人员的范围。学校要关心年龄较大、身体状况较差的教职工,安排他们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考勤及考绩制度,不得放任自流,放而不管,任其自动离岗休息。
(二)规范事假、病假、脱产进修、离岗退养、待聘人员的工资发放
1、事假人员工资。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师提高的10%工资三项之和,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假期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依据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规定,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日工资进行扣发。事假累计达15天以上的还应扣发其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1个月以上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二个月以上的本学期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7天的,停发当月工资;学期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的取消其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三个月以上的做自动离职处理。婚假、丧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人员工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执行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具体标准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不得从事其他职业,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4)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严格执行《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6)内优字第16号的规定“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
(5)当年病假满六个月,年度考核执行南人[2007]6号文件规定,应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3、脱产学习人员工资。脱产进修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学习结束回原单位工作后需向县教育局提交本次进修的学籍档案及毕业证书,经组织认定后方可恢复工资发放,工作满三年未调出本县境内的一次性补发原停发的工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70%)。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限与工资发放一般以学年度计算,即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4、离岗退养人员工资。经县教育局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9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5、待聘人员工资。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称待聘人员。各学校要加强对待聘人员的管理,既要体现人性化关怀,更要严守相关纪律要求。待聘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接受学校安排的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服从安排、坚持上岗的人员,工作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没有安排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连续待聘且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从第三年起停发工资,所有待聘人员不得离开学校从事其他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发工资并作自动离职处理。待聘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6、不辞而别人员工资。不辞而别或连续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当月停发工资,达一个月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个月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严格人员变动情况申报。各镇(区)中心学校、各学校要随时掌握所辖区域内教职工事假(含婚假、丧假、产假)、病假、脱产学习、旷工、不辞而别、死亡人员及其遗属情况,要及时向县教育局上报人员变动情况。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更不得以勤工俭学为名批准教职工外出打工将其财政工资留作学校收入。
(四)加强资(支)教教师的管理
1、资(支)教教师要自觉服从受援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受援学校必须加强对资(支)教教师的管理,不得在学校纪律、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降低要求。资(支)教教师参与受援学校绩效考核,并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因工作态度差等原因没有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延长其支教期限。资教教师不服从学校管理且经教育不改的,解除资教协议。
2、支教教师不按时到岗,擅自离岗或脱岗达到半个月的,停发其当月工资,到支教学校上岗后,恢复其工资。资教教师擅自离岗或脱岗达一个月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达三个月的,解除资教协议。
3、资(支)教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到组织分配的岗位工作。支教教师若不到组织分配的单位或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达一个月的,停发其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资教教师若不到组织分配的单位或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视为不在岗,经劝返仍不到岗的,解除资教协议。
二、进一步明确工资统发责任
(一)工资统发程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按规定实行县级财政统发,每月发放工资时,先由各学校将本校人员及工资变化情况经学校校长签字并报中心学校督学和所在镇(区)财经所签批意见后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据此负责集中统一调整审定工资表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教育局审定的工资表,经复核后通知国库将资金划拨到各代发工资银行专户,再由各代发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入各教职工个人账(卡)上。
(二)学校职责。在教师人员管理与工资统发上,学校是管理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准确、全面掌握本校人员异动情况,并必须在每月15号前将此前本校人员异动情况经校长签字并报中心学校督学和镇(区)财经所会签盖章后上报县教育局。对错报、漏报或知情不报,以及上报不及时的,一经查实,由学校负全责。
(三)中心学校职责。对本辖区内各学校实施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各学校教职工人员情况,对各学校上报的人员异动情况要进行审核把关,督导本辖区内各学校及时、全面上报人员工资异动情况。
(四)镇(区)财经所职责。协助中心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及人员工资管理,及时掌握本镇(区)教职工人员及异动情况,对本镇(区)各学校上报的人员工资异动情况进行复核把关,并由财经所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交由中心学校上报县教育局。
(五)县教育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全县教职工队伍和遗补等人员进行管理,每月指导、收集、审核各镇(区)各学校呈报的人员工资异动情况,并据此调整、填制月工资统发表,审定签字盖章后确保在每月23日前报县财政局。
(六)县财政部门职责。对教育局审核填报的月统发工资表进行复核,根据经复核确定的统发工资表,在每月26日前将工资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工资代发银行,并协调各工资代发银行及时将工资资金打入各工资统发对象个人账(卡)上。
(七)代发银行职责。负责在每月底前(财政将资金划拨到工资代发银行账户后5个工资日内)将工资统发资金全额打入各工资统发对象个人账(卡)上,同时向各学校提供加盖有代发银行公章的统发工资纸质名册,以供各学校作财务记账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是建立教师管理和脱岗教师查处的长效机制,对教师到岗及履职情况常抓不懈。今后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学校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确保教师工资统发严肃规范。
二是建立月统发工资情况上墙公示机制,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名册由各镇(区)中心学校每月末到本镇(区)工资统发银行分学校打印出统发工资花名册,加盖统发银行公章后,分发给各学校在本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公示5个有效工作日)。同时,要求各学校公示表统一在右下角位置打印出举报电话:5233407(县教育局人事科),5231469(县财政局教科文科),实时接受反馈信息,并根据信息情况进行查处纠偏。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倒查机制,把责任与相关责任人个人利益挂起钩来。在教师队伍管理与工资统发上,各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心学校督学和镇(区)财经所肩负着审核把关的重要职责。各镇(区)中心学校和各中小学校必须做好对事假、病假、脱产进修、离岗退养、不辞而别、死亡等人员的管理和报告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其工资的调整。凡学校存在对教职工疏于管理,出现“吃空饷”的,或对外出打工、不辞而别、死亡等隐瞒不报领取财政工资的,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论处,首先要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中小学校长扣发半年的30%绩效考核工资。对已造成损失无法追回的,扣减校长高出0.5倍的绩效工资来予以弥补,直至追回损失为止,不得用学校经费来弥补。同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所在学校校长、直接责任人员、中心学校督学和其它相关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呈报上级有关机关按党纪政纪处理。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队伍 工资统发 管理通知
抄 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县四大办
南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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